| 作者:陈 凯
摘 要:对于文学的本质问题学术界争论已久,其中审美意识形态论被认为是影响最大、认同程度最高的文学本质论。本文结合多方学者的正反两方面观点,肯定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性是文学不可摆脱的一个基本属性,在特殊性的层面上以“审美的”来规定文学艺术的这种“意识形态”特性,揭示了文学的客体、主体和功能方面的特征。 关键词:文学 意识形态 审美
新时期以来文学理论最大的变化莫过于对于文学本质观念的多样化,包括认识论本质论、主体论本质论、象征论本质论,生产论文学本质论和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等等。其中审美意识形态论被认为是影响最大、认同程度最高的文学本质论,被誉为“一个时代学人根据时代要求提出的集体理论创新”。钱中文先生的《文学原理——发展论》、童庆炳先生主编的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文学理论教程》、顾祖钊先生的《文学原理新释》虽然在具体论述上各有不同,但他们对文学本质的界定都肯定了审美意识形态论文学本质论。但近年来也有不少学者对此提出质疑,有针对“意识形态性” 的,也有针对“审美”的。笔者认为,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代写论文。 首先谈“审美意识形态”作为文学的本质规定的根据。结合童庆炳先生的说法,要给文学下定义,起码要符合两个条件:首先,要看清文学的基本属性,确定一般,它应该是一个总体性范畴;其次,在此基础上找出特殊性,它应能在揭示文学自身固有特征方面有足够的涵盖力,如同时能揭示文学的客体、主体和功能方面的特征。假定我们可以从三个不同的层面来对文学作规定:1.文化的层面,把文学首先规定为一种文化形态。2.社会结构的层面,把文学首先规定为审美意识形态。3.语言的层面,把文学首先规定为一种语言结构。那我们来作下比较。“如果说文学首先是一种文学形态,当然可以揭示文学内容的社会文化的维度的许多特征,但难于深入到艺术区别于非艺术的特征。如果说文学是一种语言结构,当然可以深入到文学形式的主要方面,但在揭示文学客体、主体和功能的特征上面,都不太可能完全“到位”。相比之下,审美意识形态论倒是更能从文学的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中揭示文学的客体、主体和功能的特征。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这意味着是意识形态与审美有机的统一,是思想与诗的有机统一,是理智与情感的有机统一,是真、善与美的有机统一。①它与其他各论相比,无论在整一性上,还是在揭示文学客体、主体和功能上面,都具有“优越性”,因此它更符合文学的本质内涵。下面笔者就主要从“意识形态性”和“审美”两个角度,结合当前学者的一些说法,来谈谈对这一观点的看法和理解。
一、文学的意识形态性 谭好哲先生曾说“每一种美学和文艺理论系统,都有其关键性或核心性的概念与范畴,正是这些概念与范畴支撑起一种理论系统的问题框架,并赋予理论以内在统一性和整体贯通性。”②意识形态就是这样的概念。早在1923年,前苏联著名文化活动家和文艺学家卢那察尔斯基就在一篇文章中写道:“到现在为止,马克思主义的研究者特别注意的正是艺术的意识形态的性质。”③他又说:“在所有的时代,艺术总是意识形态方面的上层建筑之一,在阶级斗争中起过积极的作用。”④时至今日,连西方学者也承认:“马克思批评家认为文学根本上是一种意识形态。”⑤笔者认为意识形态性是文学不可摆脱的一个基本属性。因为社会意识相对地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纯知识的,一种是具有价值导向性的,前者是通常所说的“社会意识形式”,后者才被称为“社会意识形态”,简称“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作为自觉地反映一定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意识形式就在于它不仅有知识成分,而且还有价值成分,其核心是一个价值观的问题。它的功能就在于凝聚社会成员的力量,动员社会成员为实现一定社会的共同目标去进行奋斗。当然,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意识形态是一个“总体性”的概念⑥,它还有许多下属的具体形式,如政治、法律、哲学、宗教、道德、艺术等等。而文学艺术之所以被视为意识形态形式中的一个“特殊的”类别,不仅由于它本身还包含着技巧的、工艺学的不属于思想意识的成分,而且也不像其他意识形态形式那样以系统的、理论的形态出现,它只不过是在具体的形象描绘和情感表述中体现了某种思想观点和倾向,因而笔者认为可以把文学界定为是一种意识形态。 当然,关于文学的意识形态本性问题,无论在西方还是中国,都有不少人提出了质疑或否定性批判,有的理论流派以超然于政治和党派之外的“纯科学”姿态相标榜,这点英国新左派批评理论家伊格尔顿给予回应,他指出,文学并不在昆虫存在的意义上存在,文学是价值构成物,而构成文学的价值判断具有历史可变性,这些价值判断与社会权力关系和社会意识形态是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的。因此“现代文学理论的历史是我们时代的政治和意识形态史的一部分。”⑦谭好哲老师在《论文学意识形态性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提出,对文艺意识形态论的质疑乃至否定出自两种情况:一 是政治上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敌视,二是学术认识上的错误与片面。把意识形态简单地等同于统治阶级的虚假意识,是造成某些激进理论家错误地以艺术的审美性对抗与否定文艺的意识形态性的一个原因,而文艺存在现象和文艺本质问题的复杂性、多方面性,也是造成诸多以“片面的深刻”为理论呈现姿态的多种非意识形态文艺本质观产生的重要根源。 总之,意识形态作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价值观的最高、最集中的体现,它的功能是为了动员社会成员,凝聚社会成员的力量,为实现共同的目标去进行奋斗,因而它的性质就不仅是理论的(认识的),而更主要是实践的。所以,我们今天探讨文学艺术的意识形态性的重要目的,我认为就是为了维护我国文学艺术的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方向。
二、文学的审美特征 下面再从审美的角度对文学的本质问题作一阐述。虽然,在第一部分我们把意识形态界定为文学的最基本属性,但这只是从一般的层次上作出了基本规定,但要想在揭示文学的特殊性方面有足够的涵盖力,就需要找出文学艺术不同于其他意识形态的特殊点,而“审美的”规定恰使得文学艺术这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形式比之于一般形式的意识形态更具有了实践的性质,“它是连接文学的认识功能与实践功能的一个必要中介”,揭示了文学客体、主体和功能诸方面的特征。 从文学的客体来看,它反映的不是事物的实体属性,而是主体需要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属性,亦即价值属性。文学不仅面对的是整体的生活,而且还要看这整体联系的生活与人的情感能不能建立起诗意的关系,它所重视的是审美的价值系统,因为审美情感把握着人与事物的诗意情感联系;文学的对象不是事物的自然属性,而是这种情感联系。鲁迅说,画家可以画蛇、画龟、画果壳、画字纸篓,但并非画这些事物的生物属和物理属性,而是画这些东西与人的诗意情感的联系;而且文学对象的整体生活本质,是指生活的诗意的本质,即人与事物联系中所产生的诗意体验的丰富内涵。童庆炳先生认为:“不但在写自然景物时,作家不是在写自然景物的生理和物理的本质,就是在写政治生活、道德生活、伦理生活时,作家也不是完全写政治、道德、伦理的本质,在很大程度上仍是写这些生活的诗意本质,这样作家才不是给我们提供单纯的知识,而是美的价值系统,而让我们处在审美享受的状态中。”① 从文学的主体角度看,也与一般认识论主体不同。一般认识论主体是消泯情感的投入的。而文学创作,是主体对周围事物的情感的评价,这种情感评价则恰好需要主体个性特征的表现和情感的投入。但这种情感应是一种高级情感,它以个人心理体验的形式出现,但它所蕴含的理性内容却能使它超出纯粹个人心理活动的领域,获得与认识的成果同样具有的普遍的社会内容。而审美的情感就具有这样的一种特征,因为它作为人的一种高级情感不同于一般情绪体验,它是基于对感性对象的“静观”(观照)而产生的。静观的特点就是只注意事物的“表象”而并不关心它的“实体”,因 而不至于引发想要去占有对象的冲动,它是拒斥一切欲念的。这就使得审美可以超越一己的利害关系而在情感上达到与别人的沟通。它虽然属于“单个的判断”却又具有“普遍的有效性”。这就使得美的对象,不仅人人可以共享,而且通过审美,还能把大家的思想情感联合起来。从文学的功能看,一般意识形态(这里指积极的正面的)的功能重要性排列的先后是:真——善——美(如哲学),或者善——真——美(如道德),美的功能一般都被放在最后面;但是对于文学来说,其功能的先后排列是:美——真——善,或美——善——真,审美的功能应放置在最前面。一部作品审美功能是最为紧要的、首先的。人们必须首先感受到美,并被美深深地吸引后,在愉快地享受了美之后,才能认识社会和接受教导。所以说,文学作品以审美情
感为中介与社会意识形态获得沟通,审美功能是作家与读者产生共鸣的桥梁。通过“美”,才能让读者更好的认识“真”与“善”。 总之,所以我们在特殊性的层面上以“审美的”来规定文学艺术的“意识形态”特性,揭示了文学的客体、主体和功能方面的特征,所以,我们认为“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是有足够的涵盖力的。当然,也有学者就“审美”的规定提出这样那样的质疑。有的人提出审美会消解意识形态;也有人批评“审美意识形态”是“审美”和“意识形态”的简单叠加。而笔者认为以“审美的”这个概念来对文学艺术这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形式作出进一步的具体界定,丝毫没有否定文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的意思。正如“人——中国人——黑龙江人”三者的关系一样,并不因为我说自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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