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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关传媒报道与公正审判的冲突及其法律调整评介
发布时间:2008-07-05 作者:

  鉴于上述原因,自1941年以来,以藐视法庭罪作为对抗传媒批评的工具在美国实际上已失去作用。法院排除传媒报道对审判的干扰的有效措施乃是那些将偏见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的措施,即由初审法官采取有力措施以使陪审团成员避免受到任何来自报端的影响,或延期审理或将案件转移至另一未受传媒影响的地区进行审判等,以保护其司法秩序不受传媒不当干扰。这些措施表明了美国最高法院寻求的是一种调和之道,既可保障被告的权利,维护审判的公正,又不至于缩减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

  五 对我们的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法院在保证公平审判不受传媒干扰方面的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和规则,可以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新闻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从没制定具体的避免公正审判受传媒干扰的司法解释,传媒行业本身又缺乏一些必要的、可操作性的报道诉讼案件的规则,于是,新闻自由和公正审判的冲突常常不可避免地发生,并常常导致“新闻审判”,公正审判受到严重影响。

  当前,传媒对诉讼案件的轰炸式报道所形成的“新闻审判”现象已引起法学界和新闻界的普遍关注。如在名噪全国的河南郑州某公安分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撞人后逃离现场一案中,案件尚未判决,传媒声势浩大的声讨已形成“新闻审判”使得司法不可避免地受到左右。在传媒铺天盖地的“轰炸”和“喊杀声”中,法院最终不得不作出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判决。张金柱之死,用他自己的话讲,他是“死在传媒的手中而不是法律手中”;张金柱的律师也一直以“舆论高压”作为审判不公的理由。传媒报道对审判独立的影响如此之大,需要我们尽快制定一些必要的、公认的调整规则。

  现代法制国家基于自由、民主的理念,允许传媒进行自由报道、批评,但报道、批评的对象是法院和军队时,则有种种的限制,因为这两者分别是和平时期和非常时期最后的安全屏障,需要相对超脱和有权威性。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秩序,维护法庭的尊严,对传媒报道审判活动作出限制不仅仅是美国的做法,也是世界法治国家的通例,关于报道审判活动时应遵循的规则早已成为系统的法律规定,不能越权越位报道诉讼案件早已是传媒的自觉行为。避免“预先定罪”和“情感性审判”,反对和防止“新闻审判”,维护审判的独立和公正,在国际上已经是一种共识。1948年联合国《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第三公约》把“妨碍法庭审判之公正进行”的新闻列为禁载。1994年世界刑法学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5条规定:“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导,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如果预期可能出现这种影响,可以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情况。”

  当前,我国正处在司法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已得到法学界和司法界的认同,公正和效率成为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努力重构体现程序公正的诉讼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司法公正成为全社会的追求。但是,如果没有建立一整套规范传媒报道诉讼案件的法律制度,传媒的“新闻审判”将继续像张金柱案一样对公正审判构成严重威胁。就这一点而言,如果没有制定规范传媒报道诉讼案件的法律规定,公正审判(包括司法独立)将无法真正落到实处,我们所追求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也将是残缺的。因此,乘着当前司法改革的东风,借鉴美国乃至全世界法治国家在确保公正审判不受传媒干扰方面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规范传媒报道诉讼案件的法律制度,无疑是必要的、亟需的。

  注释:
  [1] T·巴顿·卡特等,黄列译。大众传播法概要[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2] 司法会议公正审判——自由报刊新闻指导原则[A],马里兰判例汇编(第6卷)[C],1980.
  [3] 新闻媒介和法律[J],1993年冬季号,(17):32.
  [4] 李义冠。美国刑事审判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 于秀艳编译。美国的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之间的关系[J],人民司法,1998,(9)。
  [6] Toledo Newspaper Co.v.U.S,247U.S.402(1918)。
  [7] Nye v.United States,313 U.S.33(1941)。
  [8] Bridges v.California,314 U.S.252(1941)。
  [9] 侯健。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及其调整——美国有关法律实践评述[J],比较法学研究,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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