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把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依法治国和依法独立审判有机统一起来,大力推进司法公正。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时未能正确处理好上述几方面之间的关系。从权力定位看,制约法院独立审判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还没有完全消除。在我国的权力体制中,司法权是最弱的。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是一切权力的母体,司法权和行政权均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对其负责并且报告工作。尽管上司法权和行政权是平行的,但在“五大班子”的权力体制即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检中完全没有司法机关的地位,加上法院人、财、物管理地方化,这样的机制弱化了司法的地位,使得法院的独立审判能力空间非常有限。如在某些地方领导党风不正的情况下,当发生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现象时,司法机关往往不能成为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决人。从监督机制看,在接受人大监督方面以及具体到个案中如何处理好依法纠错和坚持正确裁判之间的关系,操作缺乏规范化程序,难以把握好监督与接受监督的界限及程度,往往出现依法纠错维护公正和利用职权干预办案侵犯司法权威两种可能。是侵犯司法权威的个人和机构一般都比司法机关更有权力。因受社会干扰及利益诱惑等因素或自身业务水平所限,地方的党、政、人大的领导,都可能成为侵犯司法权威的主体。当看到诉诸法院的案件成为权力的角斗场时,当看到法院的判决受到不当干预变成一纸空文时,法院的审判和判决没有意义。这样一个的案例足以毁灭十个公正的判决所树立的司法权威。如何把握好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服务大局、依法治国和依法独立审判关系,事关司法公正重大问题,要有个清醒认识。的制度体系可概括为我党执政、人民主政、政府行政、民主参政、司法公正的五位一体制度体系,具有鲜明的人民性特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和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司法公正有赖于紧紧依靠和争取党委的领导。服务大局是司法公正的本质要求和重大使命。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独立审判是在党的领导下,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一府两院”体制下的独立审判,而不是没有任何制约和监督的“三权分立”意义的“司法独立”。因为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的独立审判,必然导致审判权滥用和司法腐败。一定要从思想上进一步明确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不是可有可无,而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中央作出《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近日还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这为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保障依法独立审判,促进司法公正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要坚持党的领导,围绕大局,正确处理好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依法独立审判的关系,加快依法治国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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